佛心网
佛心网
入门须知 佛学常识 在家修行 佛与人生 佛化家庭
主页/ 入门知识/ 文章正文

馮今源:當代中國宗教現狀縱橫談

导读:感謝天則研究所給了我這樣一個***會,使我能夠在這里與大家共同探討當代中國宗教問題。根據會議安排,我就當代中國宗教現狀問題講些個人的看法,不妥之處請大家批評指正。從總體上看,同當代...

  感謝天則研究所給了我這樣一個***會,使我能夠在這里與大家共同探討當代中國宗教問題。根據會議安排,我就當代中國宗教現狀問題講些個人的看法,不妥之處請大家批評指正。  從總體上看,同當代中國的經濟、社會形勢一樣,當代中國宗教的形勢是很好的,是歷史上的最好時期、黃金時期,宗教的發展是正常的、健康的、有序的。但是也必須看到,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已進入關鍵階段,這個階段既是一個黃金發展期,又是一個矛盾凸顯期。在這個關鍵階段,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將由人均國內生產總值1000美元向3000美元邁進,社會利益格局將劇烈變化,社會組織形式、就業結構、社會結構變革將會進一步加快,我們正面臨著並將長期面對一些亟待解決的突出矛盾和問題,經濟社會發展隨之也出現了一些必須認真把握的新趨勢和新特點。在這種社會劇烈的變革當中,由于國際國內諸多因素相互交織,我國宗教領域也呈現出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面臨著新的形勢和復雜嚴峻的局面。  一、當代中國宗教的基本情況  中國是個多宗教的國家,主要有五大宗教,即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蘭教;此外,還有一些原始宗教、民族宗教和民間信仰,如薩滿教、東正教、三一教、媽祖信仰等。中國公民可以自由地選擇、表達自己的信仰和表明宗教身份。自1982年至今,中國各種宗教獲得程度不同的發展。據不完全統計,中國現有各種宗教信徒一億多人,占全國總人口的10%左右;各教教職人員總數由16萬增加到34萬;經政府批準開放、登記在冊的宗教活動場所由4.1萬增加到8.3萬,此外還有大約3萬余處宗教活動場所未經政府登記或因政府決定暫緩登記而未予批準開放;可統計的天主教、基督教和伊斯蘭教三種宗教信教人數從1000多萬增加到6000多萬;至于不能準確統計的佛、道教信教人數,從寺廟道觀香火鼎盛的狀況看,人數增加亦在1000萬以上。各級宗教團體、宗教院校也有所增加:目前,全國共有各級宗教團體3994個,其中全國性宗教團體7個,省級宗教團體179個,地、市級宗教團體900個,縣級宗教團體2908個;經國務院及地方政府批準成立的全國各級宗教院校74所。  ——佛教在中國已有二千年歷史。現在中國有佛教寺院1.3萬余座,出家僧尼約20萬人,其中藏語系佛教的喇嘛、尼姑約12萬人,活佛1700余人,寺院3000余座;巴利語系佛教的比丘、長老近萬人,寺院1600余座。  ——道教發源于中國,已有一千七百多年歷史。中國現有道教宮觀1500余座,乾道、坤道2.57萬余人。  ——伊斯蘭教于公元七世紀傳入中國。伊斯蘭教為中國回、維吾爾等10個少數民族中的群眾信仰。這些少數民族總人口約2100萬,現有清真寺3萬余座,伊瑪目、阿訇8.19萬余人。  ——天主教自公元七世紀起幾度傳入中國,1840年鴉片戰爭后大規模傳入。中國現有天主教徒約400萬人,教職人員約4300人,教堂、會所4600余座。  ——基督教(新教)于公元19世紀初傳入中國,並在鴉片戰爭后大規模傳入。中國現有基督徒約1500萬人,教牧傳道人員2.7萬余人,教堂1.2萬余座,簡易活動場所(聚會點)2.5萬余處。

  全國性的宗教團體有中國佛教協會,中國道教協會,中國伊斯蘭教協會,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中國天主教主教團,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中國基督教協會等。各宗教團體按照各自的章程選舉、產生領導人和領導***構。  中國各宗教團體自主地辦理教務,並根據需要開辦宗教院校,印刷發行宗教經典,出版宗教刊物,興辦社會公益服務事業。中國與世界許多國家一樣,實行宗教與教育分離的原則,在國民教育中,不對學生進行宗教教育。部分高等院校及研究***構開展宗教學的教學和研究。在各宗教組織開辦的宗教院校中,根據各教需要進行宗教專業教育。宗教教職人員履行的正常教務活動,在宗教活動場所以及按宗教習慣在教徒自己家里進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動,如拜佛、誦經、禮拜、祈禱、講經、講道、彌撒、受洗、受戒、封齋、過宗教節日、終傅、追思等,都由宗教組織和信教群眾自理,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干涉。  中國政府支持和鼓勵宗教界團結信教群眾積極參加國家的現代化建設。在黨的方針政策的正確引導下,新時期以來,我國宗教界發生了可喜的變化,在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道路上邁出更大的步伐。宗教界人士和廣大信教群眾高揚愛國愛教的旗幟,積極參與社會生活,在投身現代化建設的歷史過程中找準自己的位置,發揮自己特有的優勢,為建設偉大的祖國做出積極的貢獻。他們將關注彼岸世界的目光轉向人間,重視現世,重視人生。佛教界提出要建設“人間佛教”,強調佛教的使命是“莊嚴國土,利樂有情”,要求佛教徒要“報國土恩、父母恩、師長恩、眾生恩”;道教界提出要弘揚道教的真精神,使道教跟上時代,為人民生活幸福和社會進步做出貢獻;天主教、基督教界提出,要以基督耶穌的犧牲精神、奉獻精神、博愛精神“作鹽作光”,報效祖國,服務人類;伊斯蘭教界提出,愛國屬于信仰的一部分,要樹立“做真主在大地上代治者”的責任意識,不斷地完善自我,以積極的人生觀和樂觀主義的態度,努力學習,勤奮工作,建設家園,振興民族,富強祖國,構建和諧社會,促進世界和平,為爭取全人類的“兩世吉慶”而奮斗。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我國宗教界努力加強神學(佛學、道學、經學)思想理論建設和“解經工作”,對傳統的宗教教義做出符合社會進步和時代要求的闡釋,突出倫理道德和宗教的文化屬性,注意加強與不同信仰、不同宗教、不同教派的對話、交流與團結,共同為繼承和發展祖國傳統文化、搞好社會主義公民道德建設做出自己應有的貢獻。他們注意加強自身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制度建設、道風建設和神學理論建設,積極培養教內人才,增強法制觀念,嚴格教內規章制度。他們自覺地將宗教活動服從和服務于國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體利益,反對一切利用宗教進行危害社會主義祖國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動,主動揭發批判李洪志“法輪功”的邪教本質與社會危害;他們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積極開展對外友好交往,在國際論壇上積極主動地客觀宣傳我國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批駁境外敵對勢力對我進行的污蔑、攻擊和無恥讕言,起到了別人無法替代的重要作用。實踐証明,黨中央對于當代中國宗教的基本評估是完全正確的:當代中國宗教界及廣大信教群眾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一支積極力量。無視他們的積極性,將他們視為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消極、落后力量或政治異己力量的觀點是完全錯誤的。  二、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護  中國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護。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同時也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法》、《民法通則》、《教育法》、《勞動法》、《義務教育法》、《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廣告法》等法律還規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宗教團體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會;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業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廣告、商標不得含有對民族、宗教歧視性內容。作為一個回族穆斯林,我對于這一點有很深的體會。就拿今年來說,眾所周知,今年是中國農歷的豬年,在2007年春節晚會的舞台上,沒有出現一幅帶有豬形的圖案,沒有一個以豬為表演內容的節目,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各族穆斯林民族、宗教感情的尊重。每當談到這一事實,各族穆斯林都非常感動。  改革開放29年來,我國宗教立法工作取得不少進展。截止到2004年底之前,在憲法和有關法律中,對宗教問題做出規定的有43件。在專項的宗教法律法規方面,國務院曾頒布過兩個單項宗教行政法規(其中《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辦法》現已停止實施);國家宗教局單獨或與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宗教方面的部門規章有5件;此外,從2005年4月21日至今,國家宗教局又先后發布第2、3、4、5號“國家宗教局令”:“《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宗教教職人員備案辦法》、《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宗教事務方面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實施細則》、《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宗教立法工作也取得了不少成果,已有近三分之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了綜合性或單項的地方性宗教法規和政府規章,總數達55件。按照法制統一的原則,2005年后,國家宗教局指導各地宗教工作部門協助地方人大抓緊制定或修訂宗教事務方面的地方性法規,目前,上海、河南、浙江、山西、北京、遼寧、湖南、重慶、河北、四川等省市已經完成了這項工作。這些法律和法規,為協調宗教與社會各方面的關系,為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教務職責的權利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保障。特別需要指出的是,2004年11月30日頒布、2005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宗教事務條例》,明確宣布以“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范宗教事務管理”為宗旨,作為全國第一個綜合性宗教事務行政法規,該《條例》的實施不僅標志著我國宗教事務方面的法制建設已經取得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要進展,宗教事務管理已經走上了法制化軌道,更重要的是它充分體現了中國共產黨積極適應依法執政、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在對待宗教問題、處理宗教事務上,從以政策調整為主全面過渡到政策指導和依法管理並行並重,強調在政策指導下依法管理宗教事務、依法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這是一個具有深遠歷史意義的轉變,其重要性必將隨著社會實踐的發展而越來越凸現。  伴隨著《宗教事務條例》的貫徹實施,我國各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的制度建設也取得了重要進展。目前,基督教全國“兩會”、中國伊斯蘭教協會、中國天主教“一會一團”已經分別制定了《基督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認定辦法》、《伊斯蘭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人員聘任辦法》、《清真寺民主管理辦法》、《中國天主教神職人員認定辦法》等。中國佛教協會、中國道教協會也都在抓緊推進這項工作。與此同時,各地宗教工作部門按照《條例》規定,正在積極幫助各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不斷加強自身管理。  中國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法律保障,與有關國際文書和公約在這方面的主要內容是基本一致的。《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以及《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中關于宗教或信仰自由是一項基本人權,公民有宗教或信仰的選擇自由,不得以宗教或信仰原因為由對任何人加以歧視,有宗教禮拜和信仰集會及設立和保持一些場所之自由,有編寫、發行宗教或信仰刊物的自由,有按宗教或信仰戒律過宗教節日及舉行宗教儀式的自由,促進和保護民族、種族、宗教和語言上屬于少數的人的權利等,這些內容在中國的法律、法規中都有明確規定,並在具體實踐中得到貫徹執行。  中國法律規定,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同時,必須承擔法律所規定的義務。在中國,任何人、任何團體,包括任何宗教,都應當維護人民利益,維護法律尊嚴,維護民族團結,維護和促進國家統一。這與聯合國人權文書和公約的有關內容是一致的。《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中提出:“有表明自己選擇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其所受限制只能在法律規定以及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道德、或他人基本權利和自由所必要的范圍之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提出:“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加以制止。”無論信仰宗教的公民還是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也是一個現代文明和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  各國的歷史、文化和國情不同,這決定了各國保護宗教信仰自由的實踐會有不同的特點。中國在強調保護信教自由時,也強調保護不信教的自由,把兩者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從而在完整意義上體現了宗教信仰自由。這是對公民基本權利更充分、更全面的保護。  三、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受到國家司法行政保障和監督  在司法保障方面,中國對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行為有明確的懲處規定。如《刑法》第251條規定:“國家***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人民檢察院也在《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決定》中規定,對國家工作人員非法剝奪他人正當的宗教信仰自由,如干涉他人正常的宗教活動或者強迫教徒退教,強迫公民信教或信某一教派,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影響很壞的行為,以及非法封閉或搗毀合法宗教場所及其他宗教設施的行為等,應予立案。近年來,中國司法部門依法審理了若干起違反國家有關法律、嚴重傷害信教群眾宗教感情的案件,對責任者予以懲處。  在行政保障方面,中國各級政府設立了宗教事務部門,對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具體落實和執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不干涉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內部事務。  與世界上一些國家一樣,中國的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需依法向政府履行登記手續。宗教活動場所申請登記應具備基本的條件:有固定的處所和名稱;有經常參加宗教活動的信教公民;有信教公民組成的管理組織;有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符合各宗教規定的人員;有管理規章;有合法的經濟收入。對不完全具備設立條件或在管理上存在一些突出問題的宗教活動場所政府部門予以暫緩登記或臨時登記。對那些不具備登記條件的,如非法占用土地,違反城市規劃法規,私自建立宗教設施的;假冒宗教教職人員擅自設立的;打著宗教的招牌,進行“驅魔趕鬼”等迷信活動的處所等,政府部門則不準予登記。宗教活動場所一經依法登記,便獲取合法地位,其合法權益受到保護;遇有侵犯其權益的行為,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有權向政府有關行政***關申訴,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訴,尋求行政和法律保護。對基督教教徒按照宗教習慣,在自己家里舉行以親友為主參加的禱告、讀經等宗教活動(中國基督教習慣稱之為“家庭聚會”),不要求登記。  作為人民行使權力的***關的中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在國家政治生活、社會生活中有重要作用的政治協商會議,對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法律規定的貫徹執行情況實施監督。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政治協商會議中,有近1.7萬名宗教界人士擔任代表、委員。他們代表宗教界在人大、政協會議上參與國家大事和社會重要問題的討論,並就政府涉及宗教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批評或議案、提案。僅1993年至1996年,國務院宗教事務局辦復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提案就達50余件。  中國政府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中國各宗教獨立自主自辦的事業。中國的宗教事業由中國各宗教團體、教職人員和信教群眾來辦,中國的宗教事務和宗教團體不受外國勢力支配。  四、對少數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保護  中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中國政府執行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的民族政策,尊重和保護少數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和風俗習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關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中國政府在致力于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經濟、文化、教育等各項事業的進步,提高包括信教群眾在內的廣大少數民族群眾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同時,特別注意尊重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保護少數民族文化遺產。對各民族包括宗教文化在內的文化遺產和民間藝術進行普查、收集、整理、研究和出版。國家投入大量資金用于維修少數民族地區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的寺廟和宗教設施。  西藏是中國的一個民族區域自治地方。藏族多數群眾信奉藏語系佛教。1951年和平解放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在西藏得到了充分的貫徹落實。自80年代以來,中央政府對西藏專項撥款2億多元人民幣,用于維修、修復著名的布達拉宮、大昭寺、札什倫布寺、桑耶寺等寺廟。國家還專門撥款,支持佛教界整理出版了藏文《大藏經》等重要藏語系佛教典籍,還支持佛教界在北京和拉薩分別開辦了中國藏語系高級佛學院和西藏佛學院。  目前,西藏有1700多處佛教活動場所,住寺僧尼4.6萬多人。信教者家中幾乎都設有小經堂或佛龕,每年到拉薩朝佛敬香的信教群眾達百萬人以上。西藏處處可見從事佛事活動的信教群眾,到處懸挂著經幡,堆積著刻有佛教經文的麻尼堆。一年一度的雪頓節中的宗教活動及傳統的馬年轉岡仁波欽、羊年轉納木錯湖等宗教活動,都得以正常進行並受到社會各方面的尊重。  活佛轉世是藏語系佛教特有的傳承方式,得到了國家的承認和尊重。1992年,國務院宗教事務局批準了第十七世噶瑪巴活佛的繼任。1995年,中國嚴格按照宗教儀軌和歷史定制,經過金瓶掣簽,報國務院批準,完成了十世班禪轉世靈童尋訪、認定以及第十一世班禪的冊立和坐床。2007年7月18日,國家宗教事務局葉小文局長頒布第5號“國家宗教事務局令”:“《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已于2007年7月13日經國家宗教事務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辦法》第二條強調:“活佛轉世應當遵循維護國家統一、維護民族團結、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維護藏傳佛教正常秩序的原則。活佛轉世尊重藏傳佛教宗教儀軌和歷史定制,但不得恢復已被廢除的封建特權。活佛轉世不受境外任何組織、個人的干涉和支配。”《辦法》對“活佛轉世應當具備的條件”做出了具體規定,符合條件的活佛轉世應當履行申請報批手續;申請獲得批準后,根據活佛影響大小,由相應的佛教協會成立轉世指導小組;由擬轉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廟管理組織或者相應的佛教協會組建轉世靈童尋訪小組,在指導小組的指導下實施尋訪事宜。轉世靈童由省、自治區佛教協會或者中國佛教協會根據宗教儀軌和歷史定制認定。任何團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開展有關活佛轉世靈童的尋訪及認定活動。鑒于歷史上的藏語系佛教大活佛在西藏社會生活中的特殊地位,中國的明代、清代逐步將活佛轉世納入了中央政府管理和國家典章法制范圍內。1792年,清朝政府頒布法令,對呼圖克圖以上大活佛實行“金瓶掣簽”,之后形成歷史定制,並固定為藏語系佛教的宗教儀軌。從1792年至本世紀,在藏語系佛教大活佛轉世系統中,有70多位轉世靈童是經過“金瓶掣簽”認定后報中央政府批準的。“金瓶掣簽”既堅持了中央政府的最高權威,維護了國家主權,又在宗教上體現了釋迦牟尼的“法斷”。因此,《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歷史上經金瓶掣簽認定的活佛,其轉世靈童認定實行金瓶掣簽。請求免予金瓶掣簽的,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國家宗教事務局批準,有特別重大影響的,報國務院批準。”並根據實際情況規定:活佛轉世靈童認定后,要報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準;在佛教界有較大影響的,要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有重大影響的,要報國家宗教事務局批準;有特別重大影響的,要報國務院批準。活佛轉世經由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批準,是藏語系佛教宗教儀軌和歷史定制,是維護藏語系佛教正常秩序的關鍵。這些舉措充分反映了藏族群眾宗教信仰自由權利有了法律上的保障,藏傳佛教活佛傳承繼位方式受到尊重,活佛轉世事務管理得以規范,因而得到藏傳佛教僧職人員以及廣大信教群眾的擁護和支持。  事實充分証明,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近30年來,中國人民的人權狀況得到了極大的改善,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也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護。  五、主要問題  第一,宗教信仰者的整體綜合素質有待提高。從信教群眾的素質考察中國宗教,我們會發現,中國信教群眾存在著“五多”現象:老年人多,婦女多,農民多,文化水平低的人多,偏遠窮困地區的人多。這“五多”的狀況,近年來有所改變;但總體上看,變化不大。信教群眾這種“五多”的結構決定了他們的整體素質不高。信仰素質多處于低層次信仰水平,對宗教教義缺乏深層次的理解,有濃厚的功利主義色彩,多把希望寄托在超自然的神力上,尋求祈福禳災和精神安慰;對宗教的基本知識也往往缺乏了解,把握不準宗教的真精神。因此,容易被打著宗教旗號的壞人愚弄或利用。  從教職人員的數量以及宗教素質考察中國宗教現狀,1982年至2001年,各教教職人員總數已由16萬增加到34萬,但從整體上說,數量還是很少,與日益發展的信教群眾的需要不相適應。例如,我國目前天主教的神職人員包括1700多位神甫和70多位主教。這些神甫絕大部分都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天主教會自己培養出來的,曾分別在我國12所神哲學院經過5年、6年甚至更長時間的學習,年齡絕大多數在50歲以下。這些神甫的任務很重:主要是牧靈福傳,此外還要從事教會的組織管理工作,神學思想研究工作,中外教會的歷史、文化、藝術、文學研究工作,各種社會福利工作,政策宣傳工作等等。請想一想,這1700多位神甫要承擔500多萬教眾的牧靈任務,要向教內外同胞講解天主教基本知識,要向教內外、國內外宣傳我國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天主教在我國現代化建設中的社會作用,還要妥善管理好6000多座天主教堂。這些任務對于他們來說已經是相當艱巨了,用他們自己的話來講就是天主教的“莊稼多,農民少”,不敷應用。  隨著社會的發展與時代的進步,廣大教徒的綜合素質也在逐漸提高,特別是大中型城市天主教徒中知識分子、大學生的比例不斷增加,對神甫的要求也就越來越高。很多教徒早已經不滿足于只是望彌撒,而是希望在神甫那里獲得越來越多的宗教知識或對新形勢、新事物的宗教解答。這就給神甫們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他們迫切需要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質、宗教神學素質、科學文化素質、研究分析與處理各類問題的綜合素質。天主教如此,其他各種宗教實際上也程度不同地都存在著這樣的問題。不妨可以這樣說,我國各種宗教目前都面臨著如何加快培養本宗教人才和宗教事業接班人的問題。對于教職人員的培養,應該包括終生培養的內容在內。也就是說,要面向21世紀的需求,努力培養出具有較高思想政治水平、較高宗教學識與工作能力、良好身心素質的復合型教職人員,培養出能不斷適應時代與社會發展需要的愛國愛教的教職人員,而且要活到老培養到老,引導他們不斷學習,不斷進步。這是我國當代各種宗教所面臨的第一位的、長期的、艱巨的任務。  社會不良風氣對宗教界的影響。宗教是社會的一個子系統,它生活在社會之中,沒有也不可能游離于社會之外。從現實來看,我國正處在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型時期,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矛盾非常多,這些矛盾也必然要反映到宗教領域中來。例如,社會生活中某些官員貪污腐敗問題,社會風氣不正問題,政府部門官僚主義、形式主義以及缺乏民主生活等問題,就有可能對宗教界產生某些影響。20多年來,各種宗教都有寺廟教堂興建攀比的不正之風,廟越建越大,殿越建越高,佛像越塑越濫,修建寺院經費越來越龐大,加重了廣大信教群眾的經濟負擔。在某些寺觀,夸大開光時的祥雲、奇跡等迷信宣傳,從事抽簽、算卦、看手相、看風水、看陰陽宅等迷信活動,不僅得不到禁止,反而被視為正當宗教活動的一部分。宗教界內部教風不正、戒律不嚴;某些人受世俗物質利益的引誘和沖動,損公肥私,貪污受賄,作威作福,大肆揮霍浪費集體財產;某些負責人熱衷于拉關系、跑官場,爭名奪利,勾心斗角,以錢謀私,對上面吹吹拍拍、拉拉扯扯、逢迎討好;對下面搞一言堂和家長作風,老虎屁股摸不得,不同意見聽不得,嚴重地脫離信教群眾;宗教團體組織官僚化、衙門化的現象也有所抬頭,辦事拖拖拉拉,不負責任,不干實事,搞花架子,搞形式主義。還有一些別有用心的人打著宗教的旗號,從事危害國家利益、人民利益的犯罪行為,吸食毒品、走私販毒,甚至搞教派械斗、破壞民族團結的暴力恐怖事件;更有一些人在境外敵對勢力面前喪失人格、國格和民族氣節,做出令親痛仇快的事情。應該說,這些現象不是我國宗教界的主流,屬于極個別現象;但是它們的存在,確實有損于宗教界的形象。現實生活中,某些宗教團體教制不規范、教律松弛的現象屢有發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缺乏寺院嚴格有序的管理***制,缺乏有效的寺院管理監督***制,宗教團體內部不團結,爾虞我詐,鬧無原則糾紛。這是宗教信仰不純正、不堅定的反映,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和敗壞著宗教界的聲譽。  這里我要特別強調民主辦教、民主管理的問題。近年來,我國天主教界大力開展民主辦教,取得了很大的成績。其實在我看來,各種宗教、各級宗教團體都應該搞民主辦教,實行民主管理,絕對不能搞一言堂,要堅決反對一人說了算。有些宗教團體或寺廟觀堂的負責人缺乏民主精神,老是以我為核心,根本聽不得不同的意見和批評,從而引發出種種矛盾。有的負責人把協會當作自己的一統天下,把寺院視為自己的家院,不是任人唯賢,而是任人唯親、黨同伐異,以是否唯自己馬首是瞻、是否聽自己的話作為任用與否的唯一標準,容不得五湖四海,嚴重地影響了寺院正常的建設和發展。還有一些人總是自命不凡,老是覺得自己比別人聰明、有智慧、有能力;他們夜郎自大,其心胸不要說達不到彌勒佛“大肚能容”的境界,甚至比《水滸傳》那個“白衣秀士”王倫還要狹隘,根本容不得與超過自己的人共事。他們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一手遮天,欺上壓下,對黨和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謊報教情,或者報喜不報憂,或者報憂不報喜。在這樣的人領導下,一些協會和寺廟觀堂的內部不是同心同德、取長補短、互通有無,而是同門異戶、妒賢嫉能、爭權奪利。有鑒于此,我覺得必須特別強調民主辦教、民主管理,大力加強各級宗教團體與寺廟觀堂的制度建設,嚴格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宗教的教制教規、寺制廟規從事各種宗教活動,進行各種宗教工作,處理各種宗教問題。在宗教團體內部也要堅決反對“人治大于法治”、“權大于法”的現象,要設立長期有效的宗教團體和寺廟觀堂的監督管理***制。  第二,邪教犯罪活動時有發生。80年代以來,中國部分地區出現了一些邪教組織,打著宗教旗號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邪教組織的為首分子或歪曲宗教教義,制造邪說,蒙騙群眾,抗拒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煽動推翻政府;或利用迷信,裝神弄鬼,致人死傷;或聚眾淫亂,詐騙錢財,嚴重危害人民正常的生活和生產秩序。廣大人民群眾和宗教界人士對此深惡痛絕。為了維護公眾利益和法律尊嚴,為了更好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和正常的宗教活動,中國司法***關對這類嚴重危害社會和公眾利益的違法犯罪分子依法進行了懲處。但是,這類打著宗教旗號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並未滅絕,一遇到適當的土壤和條件還會卷土重來,我們必須保持高度警惕。  第三,各級干部的素質、能力有待提高。總的看,我國各級干部對宗教的認識還是比較好的,也基本上能夠按照憲法和各種宗教法律、法規、政策正確認識宗教和處理各種宗教問題的;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時代的進步,各級干部調整力度很大,很多新干部對宗教以及對于馬克思主義宗教觀和國家的宗教政策缺乏相應的了解,有待于進一步學習和提高。例如,有人對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還不能正確地理解,總是把宗教信仰與愚昧落后相聯系;遇到有人利用宗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容易把犯罪分子與被他們所利用的宗教等同起來,把宗教也視為政治異己力量;有的地方干部怕麻煩,對于宗教事務不敢管,不願管,不會管;也有人受利益驅動,利用行政手段干預宗教內部事務,與宗教界爭利。凡此種種,都很難全面正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對此,國家有關部門正在采取各種措施,幫助各級公務員加強學習,提高認識,正確對待宗教。  第四,信教人口增加,信教者結構發生變化。在社會轉型的新時期,我國信教人口逐漸增加,宗教信仰者的結構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一些文藝工作者、新聞工作者、科研工作者、教師、干部、學生、企業管理人員、工人等加入了信教者的行列。盡管總的看來,“五多”現象並沒有根本改變;但是不容回避的是,目前我國宗教信仰者結構比以前要復雜得多:從知識結構上看,有文盲半文盲,也有中高級知識分子;從職業類別看,有工人、農民、知識分子,有包括博士、碩士、大學生和中小學生在內的青少年學生,有國家工作人員、科研工作者、律師、傳媒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還有從這些人員中分離出來的城市下崗人員、進城務工人員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離退休干部等;從經濟狀況看,有大量的低收入階層,也有中間收入階層和少數高收入階層;從社會影響力看,有老少邊窮地區以及城鎮的弱勢群體,也有數量日益增多的社會名流和精英分子;從地域和國別上看,既有大陸的宗教信仰者,也有在大陸工作的港澳台人員,還有在華逗留或工作的外國人士、已經取得外國國籍的華裔人士。信教者結構的這些變化對于提升宗教信仰者綜合素質是有益的;但是不同的群體和階層,在宗教中發揮著不同的作用,扮演著不同的角色,有不同的政治訴求和利益訴求,差別和矛盾日益多樣化、復雜化,如果不通過社會整合加以協調,各種沖突和摩擦在所難免。  有些以前對宗教基本知識缺乏了解的知識分子,現在突然對宗教產生了濃厚的興趣;然而,他們不是放下架子,虛心學習有關宗教的基本知識,而是以宗教“精英”或“代言人”自居,站在極端的立場上,隨意杜撰自己的那些“宗教理解”與“宗教感悟”,肆意歪曲宗教的真諦,在社會上影響非常惡劣。有人擺出先知先覺和紅衛兵造反派的架式,肆意夸大當今世界的陰暗面,變相宣傳“世界末日論”,聲稱當今世界已經得了不治之症——癌症,“環境危***、資源危***、生態危***、戰爭危***”就是當今世界的“四大癌腫瘤”,只有宗教才可以挽救人類,要人們按照他所宣揚的那種宗教“先管好自己”,再管好“那些不自覺的人”,讓“人們靈魂深處爆發革命”,“只有既管好自己,又管好別人,才能真正完成這場社會變革的任務”。他們借口“對宗教典籍做出符合時代發展要求的闡釋”,借口“國外宗教早就在不斷更新換代”,竟然提出要“在老《道德經》的基礎上,再產生一部《新道德經》”,于是他們就公然對老子《道德經》進行了“改編”,其第一篇(第一章——第二章):“道可道,亦常道;一陰一陽之謂道。名可名,亦常名;天地萬物互補好。粒有形,波無蹤,波粒二象眾妙門。無生有,有生無,質能轉化總守恆。”第二篇(第三章——第四章):“不歌功,不頌德,個人崇拜要不得。不患寡,患不均,貧富差距是禍根。官不擾民民自治,無為而治才是治。”第四十一篇:“道不道看頭套,名不名看修行。湮酒肉賭戒不掉,只能做眾道。湮酒肉賭全戒掉,可以做師道。”這種令人噴飯的所謂“宗教經典改編”,嚴重地敗壞著宗教在社會上的聲譽。前幾年,台灣地區曾經出版過一部所謂宗教經典的“新譯本”,譯者聲稱,他就是要通過這部“新譯本”在大陸的廣泛流布,解決中國大陸的“赤化問題”,推翻我們的人民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卻居然有人在北京、上海、西安、蘭州等大城市的多家宗教刊物上發表吹捧文章,甚至迄今還有人在我們首都公然兜售這部已經政府明令禁止的宗教經典“新譯本”。  第五,利益矛盾日益成為人民內部矛盾的主要表現形式。目前,我國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內部矛盾,其主要表現形式是利益之爭。這是社會轉型時期利益再分配在宗教領域的具體體現。任何社會現象都有經濟背景,而任何經濟問題的背后都會有法律的支撐,宗教這種社會現象也不能例外。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法制建設的不斷深入,公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宗教界和廣大信教群眾的維權意識也在不斷提高。他們要求將極“左”時期被非法剝奪的合法權益還給自己:在經濟方面,他們迫切要求全面落實宗教房產政策,將被文物、園林、部隊、公安、學校、工廠等單位占據的宗教房產盡快還給宗教界;要求廢除那些行政***關憑借特權強行讓他們簽訂的低價租用宗教房產的不合理、不平等“租約”,重新簽約;宗教界和廣大信教群眾對于其他部門控制宗教房產、與宗教界爭利的現象表示強烈的不滿,多次呼吁堅決杜絕這類現象。然而,由于種種原因,宗教房產政策的全面落實還有相當的難度,從而導致與宗教界之間的矛盾與沖突。也有一些寺廟觀堂在實現“自養”的過程中,想方設法挖掘潛力,不斷增加經濟收入,增強經濟實力,其中既有合法手段,也有非法和違法手段;甚至還有個別人將寺院集體財產竊為己有的現象發生。在政治方面,宗教信仰者希望嚴格按照國家憲法的規定,與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一樣擁有政治上的發言權、選舉權、被選舉權。每當國內外一些重大政治事件發生時,各個宗教團體都會就這些事件發出自己的聲音,表明自己的政治態度,表達自己的政治願望。不同的宗教、教派群體都希望有“代表人物”在各級人大、政協以及行政***關任職,期盼在政治利益的再分配中取得主動和優勢地位;當然,也有極個別人采取不正當手段干預民主選舉的事情發生。在社會效益方面,不同的宗教、教派集團,都試圖利用一切***會,提升自己的社會地位,擴大自己的社會影響。在宗教內部,受社會環境的影響,爭權奪利、勾心斗角、拉幫結派的現象屢有發生;有些領袖人物為爭奪群眾,擴大勢力范圍,鞏固自己的實力,謀求本派的利益,排除異己,壓制批評,搞一言堂,推行封建專制主義,借口鏟除“山頭”而企圖強行統一各個教派,甚至不惜以犧牲廣大信教群眾生命財產為代價,發動大規模武裝械斗。顯然,如何通過耐心細致的工作和積極引導,通過不斷改革或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制度,努力做到既能有效地維護宗教界和信教群眾的合法權益,又能避免打著宗教旗號危害社會穩定的事件發生,使各種宗教都能夠正常有序地健康發展,與社會發展進步相適應,是我們當前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  第六,矛盾糾紛的不確定因素進一步增多。社會穩定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永恆前提;但社會不穩定則是社會轉型期必然要承受的代價之一。宗教的復雜性告訴我們,宗教方面的很多矛盾糾紛本身就有偶然性、突發性的特點,在社會轉型時期,市場經濟的不確定性、不可預測性使宗教方面矛盾糾紛的偶然性、突發性進一步增大。誘發宗教方面矛盾糾紛的因素很多:刺激與傷害民族、宗教感情的出版物;宗教政策落實不到位而遺留的一些老大難問題;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體制沒有理順;宗教相關法制不健全;貫徹執行法律、政策出現偏差或工作不到位;民族問題、教育問題、婚姻問題、社會不公問題等其它社會矛盾問題反映到宗教方面;宗教內部的教派紛爭或爭權奪利;宗教上層脫離群眾,壓制群眾,引發信教群眾的不滿與反抗;一些別有用心的極端分子歪曲宗教真諦,散布歪理邪說,打著宗教旗號從事民族分裂活動、恐怖活動和各種刑事犯罪活動;境外敵對勢力的滲透和破壞等等。從表現形式上看,既有合法的,也有違法和非法的,如逐級上告,集體上訪,游行示威,群體性械斗或其它違法事件、暴力恐怖事件等。宗教方面矛盾糾紛的頻繁發生,是社會轉型時期誘發的社會矛盾在宗教領域的反映。  第七,城鎮宗教工作的壓力增大。隨著我國從農村社會向城鎮社會轉變,我國的城鎮化進程逐步加快,城鎮正日益成為宗教問題和宗教工作的中心,城鎮宗教工作的壓力不斷增大。  主要表現在:  1.戶籍制度、勞動制度的改革進一步加速了人員向城鎮的流動,大量的農村信教群眾向城鎮轉移,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由于城鎮化進程中宗教活動場所布局不合理、數量不足、面積有限,與實際需要不相適應,已不能滿足信教群眾的實際需求,有待新建擴建。一些原有的宗教矛盾隨著人員的流動轉向城市,城鎮正日益成為宗教矛盾糾紛的匯聚地。一些信教群眾聚居的社區生活環境、衛生條件、治安狀況極差,難以整治。由于農村群眾信教虔誠、熱心、能力強,逐漸成為城鎮中部分宗教活動場所的骨干力量或管理者,並力圖用自己對宗教教義的理解對原住地信眾進行引導,與原居住市民信教群眾產生一定的矛盾。  2.由于城鎮聚集功能的增加,許多宗教方面的矛盾匯聚到城鎮但又得不到及時消化和解決,累積的矛盾極易轉化為糾紛與事件,從而給城鎮的發展、穩定與社會和諧帶來新的隱患。  3.城鎮拆遷改造中引發的宗教問題日益突出:一方面由于城鎮拆遷改造打破了傳統的居住格局,造成信教群眾社會生活和宗教生活的不方便,導致信教群眾的不滿,給信教群眾聚居區改造工作增加了很大難度,並往往因此發生對立和沖突。另一方面,拆遷后宗教活動場所布局、規模與信教群眾的要求有距離,從而導致群眾的不滿與對立沖突。凡此種種,都加重了城鎮宗教工作的任務,增加了城鎮化進程中的社會成本和社會壓力。如何提高執政能力,認真解決構建和諧社會中的宗教問題,打造新形勢下的和諧城鎮社區,將成為城鎮管理者必須面對和解決的重點和難點。  第八,黨員信教問題日益突出。改革開放以來共產黨員信教問題日益突出,已經成為一個不爭的事實。2003年秋季我們到杭州、寧波、溫州等地調研過程中,地方同志向我們反映最多的問題之一就是黨員信教問題。信仰宗教的黨員,少數民族中有,漢族中也有;農村有,城市也有;基層有,中高層也有;普通黨員中有,領導干部中也有;離退休干部中有,在職干部中也有。黨員信仰宗教的原因非常復雜,決非一兩句話就可以講清楚的;但總的看來,應該是與馬克思主義信仰淡化有關,與社會轉型有關,與社會信仰多元化的大背景有關。歷經新中國成立后的各種政治運動,特別是經過“文革”那場史無前例的劫難,眼看著90年代初蘇聯東歐的劇變,不少共產黨員對于“階級斗爭”和“無產階級專政”的理論產生了懷疑與動搖,慶倦“斗爭”,追求“和諧”,憧憬“讓世界充滿愛”;而“和諧”與“愛”正是各種宗教所追求的基本價值取向。在意識形態與思想文化多元並存的情況下,社會大眾的信仰選擇日益多元化,受其影響,一些黨員認為宗教信仰與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政治理想並不矛盾,可以既信馬列又信宗教;在經濟體制轉軌的過程中,競爭的壓力,宦海的沉浮,仕途的坎坷,名利的追逐,命運的不可捉摸,使一些黨員放棄了無神論信仰,轉而到宗教領域尋求精神慰藉;在社會轉型的新形勢下,基層黨組織不能適應形勢的發展,思想教育工作不能適應轉型時期對黨的建設的新要求,對黨員的思想教育在內容、形式、方法上沒有探索出有效路子。此外,還有一個自新中國成立以來始終存在的現象就是,在各級愛國宗教團體組織中,都有相當一批中共黨員干部因為“工作需要”,受組織委派,擔任這些宗教團體組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委、委員等重要職務,領導教職人員和廣大信教群眾進行各種宗教活動。國家宗教局先后有幾位負責人在離退休后都轉到了全國性愛國宗教團體擔任主要負責人,這種現象早已經是公開的秘密。這種黨員干部擔任宗教組織主要負責人的現象,事實上給一些普通黨員信仰宗教、參加宗教活動提供了樣板。近年來,中央和地方黨政領導同志公開參加帶有***聯誼性質的黃帝陵、炎帝陵、孔廟、孔陵等大型祭拜活動,在社會上的影響也十分明顯。封建社會那種“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信條,在當代民主與法制的社會主義中國早已不適用了。隨著國門打開,人們也逐漸聽說,越南、古巴等國的黨員都可以自由選擇宗教信仰,從而為一些黨員信仰宗教、參加宗教活動增加了新的論據。日益突出的黨員信教問題,對新時期黨的建設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值得我們認真思考與重新研究,妄圖用簡單的一紙禁令或“勸其退黨”的辦法加以解決恐怕是不行的。  第九,宗教傳播方式日趨多樣化。改革開放以后,隨著我國社會信息化的到來,各種宗教的傳播渠道和傳播方式也發生了重大變化,呈現出多樣化的趨勢:各宗教團體、民間組織和個人通過出版報刊雜志、制作VCD光盤、利用互聯綱、夏令營、短訓班、小子班或歌舞演出等方式直接面向社會宣教;一些高等院校開設宗教課程,邀請宗教界人士講課,客觀上起到了宣傳宗教文化知識的作用;一些宗教的“自由傳道人”公開到社會上傳教,招收信徒,強行“拉羊”;境外一些教會團體組織利用各種手段,或者直接在我國傳教,或者以贊助留學的名義將一些青少年送到境外學習宗教。信息社會現代傳媒的發達,特別是互聯綱作用的增強,為宗教的傳播提供了便利條件。宗教傳播方式的更新和多元化,打破了寺廟教堂的地域限制,甚至使我們的國門大開,使宗教在更大范圍內迅速傳播,極有可能導致諸如信教人口迅速膨脹、強迫宗教信仰、宗教極端主義思想蔓延等不正常情況的發生,給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工作增加了新的難度。  第十,宗教對社會影響力的擴大與增強。這是我國社會轉型時期宗教的一個重要特征。具體表現在以下一些方面:信教人口的增加和各行各業新的宗教信仰者,使宗教得以進入更多領域,逐漸被各階層更多的人所理解和接受。越來越多的宗教界人士被安排到由中央到地方的各級人大、政協和民族區域自治單位,在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揮了並正在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客觀上提升了宗教對社會的影響力。伴隨著企業家、知識分子、文藝工作者等社會名流的加入,“宗教等于迷信、愚昧、落后和精神毒品”等傳統錯誤觀念得到徹底轉變,有效地增大了宗教對社會的影響。宗教界響應黨和政府的號召,積極走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道路,熱心于扶困濟貧、修橋鋪路、植樹造林等各種社會公益事業,大力推進和諧社會的構建,與某些政府官員、黨員干部貪污腐敗現象形成了鮮明的對比,不僅贏得了黨和政府的信任,而且還大大提高了宗教對社會和廣大群眾的親和力。宗教學術研究的不斷發展與進步,教條主義的宗教觀不斷得到揚棄,有中國特色的馬克思主義宗教觀日益深入人心,宗教對于社會的正面價值不斷得到發掘,客觀上改變了社會對宗教的傳統錯誤認識。宗教傳播方式的更新和變化,擴大了宗教對社會的影響范圍,增強了宗教對社會的影響程度。民間信仰的復蘇與崛起,在對我國現有宗教格局造成一定沖擊的同時,也確實增強了宗教對社會的影響。地方政府為弘揚傳統文化,保護文物古跡,開發旅游資源,落實宗教政策,撥專款大力維修寺廟觀堂及周邊環境,宗教界和學術界編撰、印發的各種經典及宗教知識書籍,影視報刊等各種媒體對宗教文化的大力宣傳介紹,都有利于擴大和加深宗教在社會上的影響。一些地方政府搞“宗教搭台,經濟唱戲”,亂建、濫建廟宇和露天大佛,舉辦大型廟會經濟活動,並通過媒體宣傳炒作;有的人借用宗教界人士名義開展經營活動;有的宗教界人士以結交官員、學者、名流自詡,附庸風雅,擴大自己的社會影響;有的廠家在企業內部修建宗教活動場所,擴大所信宗教的影響;某些高校聘請的外籍教師在課堂上公開傳教,在課余秘密發展教徒的事情也時有發生。凡此種種,情形不一,性質不一,但都在客觀上有利于宗教對社會影響力的擴大與增強。  十一,宗教工作中的國際因素凸顯。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結束了孤立于國際社會之外的狀況,與國際社會發生著日益密切的關系。中國宗教也不例外,開始從封閉走向開放,通過與國際宗教組織和學術***構的交流,豐富和提高自身的神學思想。新時期以來,我國各種宗教的國際性特點愈發凸顯:隨著我國加入WTO和一些國際公約,宗教工作已經成為我國外交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推進,我國各種愛國宗教團體與境外宗教界之間的友好交往、文化交流活動日益頻繁,已經成為推動我國民間外交、正面宣傳我國各項方針政策、樹立我國良好國際形象、維護世界和平的一支積極力量。與此同時,境外敵對勢力把宗教當作“西化”、“分化”我國的突破口,千方百計地利用宗教進行政治滲透,企圖顛覆我國的社會制度。某些西方教會企圖重新控制我國宗教,恢復舊有的隸屬關系,干涉我國宗教團體的內部事務。國際人權領域的斗爭日趨激烈,西方敵對勢力利用國際人權組織會議在宗教問題上對我國人權狀況大肆攻擊。在新疆、西藏地區,他們極力扶植分裂主義勢力,打著宗教旗號進行暴力恐怖與民族分裂等各種違法犯罪活動。這些活動雖然已經得到有效地克制,但是並沒有徹底根絕,隨時都有可能發生。這些犯罪活動嚴重地危害著我國法律的尊嚴,社會的安定,民族的團結,祖國的統一;危害著我國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和改革開放的深入進行,同時也嚴重損害著各種宗教的聲譽。對外開放的擴大,為五大宗教之外的其他各種宗教以及新興宗教、新興教派在我國的產生、傳入、傳播與發展提供了***會和可能,我國五大宗教的傳統格局面臨著新的考驗。  十二,一些政策有待調整。我們的宗教政策從總體上看是很好的,是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但是,時代在發展,情況在不斷地變化,我們的政策也需要相應地予以適當調整。要根據實際情況不斷調整某些被實踐証明必須加以調整的政策,用一些新的政策不斷完善我們的政策,並經過一段時間的檢驗之后,及時地將那些符合實際、行之有效的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使之法律化,依法行政。  例(1)當前我們實際上只承認五大宗教和個別地區的民間信仰,對于其他外來宗教、新興宗教和民間信仰,或是認為非法,或是不置可否,睜一眼閉一眼,采取不承認主義。人家按照要求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登記,我們一般都采取行政不作為的做法,回避予以合法登記,造成那些團體始終處于非法、違法的地位,動輒得咎,活動就違法。這種政策使我們不僅無法制定《宗教法》,而且帶來很多本來可以避免的麻煩,不利于社會的穩定,也不利于我國良好的對外國際形象。  例(2)現行政策中有“禁止強迫18歲以下少年兒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廟學經”的規定。這一政策規定,到地方上往往變成“禁止18歲以下青少年信教”,“禁止18歲以下青少年參加任何宗教活動”。這在邏輯上說不通,在實踐上行不通。從邏輯上講,18歲以下青少年也是國家的公民,也應享受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他們的父母及監護人有權為其宗教信仰作出選擇,不應視為“強迫信教”;我們已經參加簽約的有關國際公約上,也明確地對此作了規定。從實踐上看,天主教、伊斯蘭教、藏傳佛教、小乘佛教等都是從小就對孩子進行宗教啟蒙教育。如傣族小孩是先當一段小和尚后再去學校上學,已成為民俗。藏傳佛教的活佛轉世制度也是從孩提時代就被立為活佛,我們還以此擊敗了達賴集團在十世班禪轉世靈童上的種種陰謀活動。天主教家庭的新生兒行洗禮,伊斯蘭教家庭的新生兒起經名、吹邦克及稍大些作割禮等,均已成為民俗,禁不住的。像這樣的一種政策規定,在邏輯上說不通,在實踐上行不通,我們為什麼不能相應地對之作出調整呢?據有的同志說,國家宗教局曾為此專門制定過一個文件,已經修改了上述禁止青少年信教的政策。我沒有見過這個修改后的文件,而且也從未聽到過對該文件的宣傳。應該說,對這一政策的調整和修改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應該加大宣傳力度,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才對。為什麼修改了卻又不加以宣傳呢?是不是顧慮一宣傳就會引起宗教在廣大青少年中廣泛傳播起來呢?我看完全沒有這個必要。要相信科學,要相信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真理性。我就不相信,在共產黨執政的社會主義中國,哪一家宗教會成為青少年的主流意識形態,會取代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中國社會主義社會的指導地位。  例(3)關于宗教團體辦“兒童班”、“小子班”、“學生班”、“暑期夏令營”乃至宗教團體贊助辦學等政策問題。在這些問題的處理上,各地采取的方法並不盡相同,有的同意,有的不同意,有的批準,有的不批準,其結果也不盡一致。一般看來,根據嚴格審查后予以同意和批準並加以因勢利導的,信教群眾心情舒暢,社會穩定;反之,群眾意見大,信訪不斷,不穩定因素增加。  例(4)由于歷史原因,各地穆斯林公墓都稱作“回民公墓”,強調其民族屬性,而不強調其宗教屬性。其弊端在于,埋入公墓的只能是有本地回族戶口的,而那些通過婚姻關系與回族人組建家庭的以及由于其他原因皈依伊斯蘭教的漢族或其他民族的人,盡管早已成為穆斯林,但僅僅因為戶口本上不可變更的民族成分,死后卻不得埋入回民公墓,只能火葬。而火葬在穆斯林眼中,無異于直接進入了真主為不信道且不行善者所準備的火獄!現在穆斯林與非穆斯林通婚(即所謂“回漢通婚”)現象越來越多,絕大多數都是非穆斯林隨順穆斯林的信仰和風俗習慣。據說,亡人家屬只要從當地民委開出相關証明,回民殯葬***構可以為之進行殯葬服務;但很多地方民委不給開這種証明。  “回民公墓”是上個世紀五六十年代極左路線的產物。1958年5月27日至6月7日,中央統戰部在青島召開《回族伊斯蘭教問題座談會》;同年8月10日,根據青島會議精神,中央統戰部《關于在回族中改革宗教制度的意見》中提出要改革的11條“宗教制度”;之后,從1958年開始,在信仰伊斯蘭教的各少數民族居住地區,先后開展了伊斯蘭教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當時制定的六項基本原則,其核心是第一條“民族和宗教分開”,“強調宣傳民族和宗教的區別,批判回教即回族的謬論……使之逐步出現一批不信仰伊斯蘭教的回族人”。一些回族學者也被動員出來,公開發表文章,強調要對回族與伊斯蘭教加以區別,對伊斯蘭教進行批判。1960年2月22日,《人民日報》發表白壽彝教授的文章《關于回族史的幾個問題》,其中寫道:“伊斯蘭教雖也曾被用為號召和組織反壓迫的工具,但是它往往只能指向‘真理的彼岸’的‘幻想的要求’,只能指向為宗教而死,而不能把斗爭引向‘人間的真理’,指出現實斗爭的正確方向。並且,伊斯蘭教也像某些宗教一樣,以向全‘人類’說教的形式出現,這只有使階級矛盾在‘人類’的名義下得到隱蔽,而便于剝削階級利用為欺騙被剝削階級的工具。”“如果把宗教和民族混同起來,或者強調宗教的作用,那麼就會束縳了回族人民在民族大家庭中力爭上游的手腳,這是和黨的總路線背道而馳的。”在伊斯蘭教領域內開展的這場民主改革運動,到1960年基本完成。今天看來,那場民主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不是為了積極引導伊斯蘭教與新社會相適應,而是為將各族穆斯林群眾“逐步從宗教的壓迫和束縳下解放出來”,“使之逐步出現一批不信仰伊斯蘭教的回族人”。[1]應該說,“回民公墓”而不叫做“穆斯林公墓”的現象就是在這種背景下產生的。  一般情況下,各族穆斯林都主張實行族內婚,不贊成與非穆斯林締結婚姻;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與進步,“回漢通婚”即穆斯林與非穆斯林通婚的現象愈來愈多,則是一個活生生的事實,不是任何人主觀意志所能夠決定的。同樣不可否認的一個事實是,通婚后新組建的家庭中,基本上是以非穆斯林民族的一方隨順穆斯林的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只有極少一部分家庭是穆斯林隨順了非穆斯林一方的風俗習慣並背棄了自己世代相傳的宗教信仰。此外,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也有相當多的漢族人或其他非穆斯林民族的人加入到伊斯蘭教信仰者的隊伍中來,這也同樣是一個不可否認的事實。盡管他們的戶口本上始終不變地仍然會寫著其民族成分是漢族或其他非穆斯林民族,但是他們卻虔誠地信仰著自己所皈依的伊斯蘭教,履行宗教功課,是地地道道的穆斯林。  我國當代對于伊斯蘭教的一個特殊政策是,將回族、維吾爾族等10個民族的公民都稱作穆斯林,而不在這些民族中間再劃分什麼“信教”、“不信教”的,我國當前穆斯林總數是2100萬,就是這10個民族的總人口數。應該說,這個政策基本上是正確的,應該堅持下去。但是也有一些問題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這10個穆斯林民族之外,其他非穆斯林民族中的某些人由于各種原因加入到伊斯蘭教信仰者行列中,成為一名穆斯林之后,是否應該以穆斯林相對待呢?從宗教信仰自由的角度來看,答案應該是肯定的。然而我們現行的這一政策中卻不包括這一部分人,這對那些由于各種原因成為穆斯林的人們來說是極不公正的,“回民公墓”拒絕接收戶口本上標明是漢族或其他非穆斯林民族出身的穆斯林亡人,就是這種不公正的具體體現。  應該說,上述問題都是在新形勢下出現的新問題,也是固守原有政策很難解決的問題。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如果我們堅持這些政策而不對之作適當調整,就必然引起信教群眾的反感,必然會給境內外敵對勢力提供“不尊重人權”等各種口實,不利于我們的社會穩定。因此,我們應該想辦法制定一些新的政策,實事求是地逐一地將這些問題加以解決。  十三,極左思潮的影響依然存在,而且相當頑固。當前,受相當長時期以來極左思潮的影響,不懂馬克思主義宗教觀,不懂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懂各種宗教基本知識,不能正確認識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中國宗教等現象,在社會上還普遍存在。社會生活中,某些人繼續重復極“左”思潮盛行時期那些對宗教的不正確宣傳與批判,傷害信教群眾宗教感情的事屢有發生,甚至釀成惡性突發事件。某些學者依然故我地宣傳“宗教是迷信”、“宗教是鴉片湮”、“宗教是顛倒的世界觀”、“宗教是最腐朽的文化”、“要同宗教作斗爭”等教條主義論調;危言聳聽地說什麼現在是“有神論有人講,無神論無人講”,主張在群眾中開展新一輪“有神”“無神”的大辯論,強力推行所謂“科學無神論宣傳”,“用無神論占領一切思想陣地”,認為不如此就會亡黨亡國,就不可能全面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的學者甚至公然提出,在某民族自治區“維護社會穩定的最可靠力量是漢族人”,從而將有著各種宗教信仰的少數民族統統看作是社會不穩定因素!這是打著“反分裂”的旗號,公然散布民族分裂的典型言論,對其危害性決不可低估。這些“學者”從心底里看不起廣大信教群眾,總是將自己視為“精英”,將信教群眾看作是沒有文化品位的“蕓蕓眾生”,看作是消極、落后力量或政治異己力量,忘記了信教群眾與不信教群眾一樣,都是人民群眾,而“群眾是真正的英雄,我們自己則往往是幼稚可笑的”;忘記了信教群眾與不信教群眾在政治、經濟上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其思想信仰上的差異是次要的,他們與我們黨的關系也同樣是“魚水關系”和“血肉聯系”。有的學校教科書中,依然重復過去那種對宗教進行的教條主義批判,以之對青少年進行“思想品德教育”,培養廣大青少年鄙視一切宗教的心態。有些黨政干部依然認為,“對共產黨而言,宗教是一種無可奈何的存在”;“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一種消極的政策”;對于宗教界代表人物擔任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領導人,不僅不理解,而且對于讓他們上主席台十分反感,始終持反對態度。有的地方負責同志竟然希望在教言教的宗教團體、宗教期刊像黨的組織和黨報黨刊一樣,“始終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強調要對廣大信教群眾“進行辯証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宣傳教育”。有的地方同志錯誤地將本地區一些人打著宗教旗號進行的恐怖活動、分裂活動及各種刑事犯罪活動歸罪于改革開放,歸罪于黨的宗教政策;認為影響社會和諧與穩定的主要危險來自宗教領域;他們甚至發布錯誤的紅頭文件,制定違憲的“土政策”,嚴禁一切國家干部、教師、職工信仰宗教和參加宗教活動,侵犯宗教界以及信教群眾合法權益,以政代教,粗暴干涉宗教團體內部事務,強力推行他們主觀制定的一些“宗教改革”措施,甚至強行禁止信教群眾留胡須、戴面紗,導致宗教界和廣大信教群眾的嚴重不滿,也嚴重地危害著我國的良好國際形象,為國內外敵對勢力提供詆毀我宗教政策的“子彈”與口實。凡此種種,都不利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不利于宗教在構建和諧社會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凡此種種,都說明“解放思想、轉變觀念”的任務還很重,還需要做很多艱苦的工作。在這方面,作為引導主體的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工作人員責任重大,而各級黨和政府負責同志馬克思主義宗教觀以及宗教政策素質的高低尤為關鍵。在這個問題上,重溫一下鄧小平同志的以下一段教導是很有意義的:  現在,有右的東西影響我們,也有“左”的東西影響我們,但根深蒂固的還是“左”的東西。有些理論家、政治家,拿大帽子嚇唬人的,不是右,而是“左”。“左”帶有革命的色彩,好像越“左”越革命。“左”的東西在我們黨的歷史上可怕呀!一個好好的東西,一下子被他搞掉了。右可以葬送社會主義,“左”也可以葬送社會主義。中國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右的東西有,動亂就是右的!“左”的東西也有。把改革開放說成是引進和發展資本主義,認為和平演變的主要危險來自經濟領域,這些就是“左”。我們必須保持清醒的頭腦,這樣就不會犯大錯誤,出現問題也容易糾正和改正。[2]  注釋:  [1]以上內容參見羅廣武編著:《1949-1999新中國宗教工作大事概覽》,第174-176、207-209頁。  [2]《鄧小平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375頁。(引自中評綱)
  • 1970-01-01
  • 1970-01-01
  • 1970-01-01
  • 1970-01-01
  • 1970-01-01
  • 1970-01-01
  • 1970-01-01
  • 1970-01-01
  • 1970-01-01
  • 1970-01-01